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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义务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18)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62078号 |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| 徐能科 | 抵押权 |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曙升花苑1幢1、2号2301室 | (2025)浙0212执12707号之二 |
2 | 浙(2023)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65898号 | 陈旭 | 姜祖其 | 抵押权 | 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梅乐家园7幢14号402室 | (2025)浙0212执7535号之三 |
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6年4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