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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因保管不善,将甬国用(2013)第240367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游小玲、顾红兵
2026年4月16日